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培养师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师生的健康水平,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形成卫生、健康、文明的校园环境,根据原国家教委和国家卫生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校各部门。
第三条 本院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四条 健全本院爱国卫生管理组织。确定一名院级领导分管卫生工作。成立学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管理并落实各项卫生工作措施。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爱国卫生工作的责任人,负责落实本制度在部门内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 卫生工作的要求
第五条 贯彻执行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
第六条 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积极开展生理卫生教育、心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性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教育等。
第七条 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八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
第九条 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十条 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十一条 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二条 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对残疾、体弱、器质性疾病的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三条 设立医务室,配备校医,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及事故的医疗用品。
第十四条 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五条 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三章 卫生工作的制度
第十六条 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学校卫生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建立以下相关制度: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二)校园环境卫生制度;
(三)食堂卫生制度;
(四)医务室工作制度;
(五)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六)除“四害”工作制度;
(七)公共场所禁烟制度;
第四章 卫生工作的职责和措施
第十七条 学校领导的职责:
(一)健全和加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织,落实卫生工作的基本经费投入;
(二)组织实施全院爱国卫生工作,健全、检查、落实各项卫生工作制度;
(三)研究处置爱国卫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发性、紧急性重大事件;
(四)负责执行有关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 院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职责:在学院的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认真做好本院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九条 各部门的职责:根据本院有关爱国卫生工作制度要求以及爱卫会工作部署,认真开展相应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二十条 师生员工的职责:
(一)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积极协助配合学校及有关部门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三)自觉增强爱国卫生意识,养成文明卫生的良好习惯。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部门、班级或者个人,学院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讲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破坏集体卫生用品,举止不文明,行为习惯恶劣的个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予以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卫生检查成绩纳入全日制文明班级、寝室、学生考评和中层部门学年目标考核的指标范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院长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2002年8月修订的《卫生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200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