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校内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交通管理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校园内原则上仅允许下列车辆进入:学校所使用与管理的机动车辆,教职工自备机动车辆,经常性送货(菜)机动车辆,来校联系工作或办理其他事宜的外来机动车辆。
第二条 来校联系工作或办理其他事宜的外来机动车辆,需出示有关证明、证件说明入校理由,经门岗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禁止出租车驶入校园,若有特殊情况则须经门卫同意方可进入校园。
第三条 凡外单位参加在我校举行的各种会议或进行有关公务活动的外来车辆较多时,由主办部门提前一天向院办公室备案,门卫统一放行。
第四条 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门时,经门卫问清情况后进入校园,门卫应主动疏导通道,以确保通行,同时向院办公室报告。
第五条 基建、装修、维修、绿化、装卸等工程用车,主管部门应事先到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出校园,上述车辆应在工程区域内或指定的路线上行驶。
第六条 严禁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人员在校园内行驶;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机动车或试刹车;严禁无牌无证、假牌、过期牌的机动车和杭州市规定禁止通行的机动车进入校园内行驶。
第七条 机动车进出校门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校园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遇到非机动车、行人数量较多时,应减速避让。运载货物车辆须凭物品主管部门签发的出门证明方可出校门。
机动车在校园内调头、倒车前,须看清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不得损坏校内绿化和公共设施。
第八条 车辆必须按校内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行驶,校园内禁止超车、禁鸣喇叭。
第九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按指定场地和位置停放,不得停放在交通道口、建筑出入口等会影响交通的地方。各种机动车辆不得在禁行区域内行驶。
第十条 车辆停放时,须拉上手刹车闸、关闭电路、锁好门窗以确保安全。外单位及校外人员的车辆不得在校园内停车过夜,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在校园内停车过夜的,须经办公室同意。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进出校门须下车推行。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须有序停放在自行车棚(库)和停车线内。
第十三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校园交通标志所示要求,做到文明行驶,礼让行人。
第十四八条 行人应尽量靠道路两侧行走,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不得在主要交通道路上打球或进行有碍交通的活动。
第十五条 教学、实验、办公大楼、学生宿舍等建筑的楼道和门口,以及其它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不得停放机动车辆、非机动车和堆积物品。
第十六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纠纷时,肇事者或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部门,不得擅自移动或伪造现场。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纠纷后,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院办公室予以协调;对于产生较重后果或难以自行协商解决的交通事故和交通纠纷,当事人或办公室应通知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本规定,不服从管理,妨碍校园交通管理工作,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安全,视情节给予校纪校规处理,或通知公安部门予以处理;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肇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0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