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的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提高教育科学研究水平,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它教育政策法规的精神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指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紧紧依靠广大教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进一步发展教育科研的理论指导、实践探索和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 学校开展教育研究的总体要求是:建立、健全教育科学研究组织;宣传、普及教育科研的基本知识与方法;完善学校教育理论学习制度,规范学校教育科研活动;使教育科研更好地为学校发展服务,为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服务,为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服务。
第二章 学校教育科研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科研督导中心,负责学校教育科学研究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科研督导中心作为学校中层职能机构,除接受学校的领导外,业务上同时接受上级教育科学研究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 学校科研督导中心由科研专任教师、校报校刊主编等组成,设正副主任各一名。
第七条 教科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教育科研工作,并有一定的教育理论素养,实际研究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八条 学校教育科研工作应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终有总结;科研管理部门必须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教育科研水平,积极承担课题研究。
第三章 学校教育科研工作的任务
第九条 宣传、普及教育科研的基本知识和方法。有计划地组织教职工学习教育理论,宣传、介绍先进教育科研成果,了解教育改革信息和继续教育工作动态。重视本校的教育科研成果的总结、推广工作。
第十条 积极向上级争取立项课题并做好各级课题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本校教师申报省、市(地)、县(市)各级教育科研课题。对本校承担的已立项课题,要切实加强课题研究的全过程管理,定期对立项课题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尽可能帮助课题承担者解决研究中碰到的困难,使之按时高质量地完成任务。
第十一条 组织和指导本校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组织教师对学校管理及教育教学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热点问题进行探索研究,使教科研更好地为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教育管理水平服务。
第十二条 开展教育信息交流和咨询活动。面向学生、学员和本校教师,开展教育信息交流和咨询活动。组织学术交流,定期举办科研讲座和汇编本校教职工撰写的教科研论文,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科研素养。
第十三条 学校科研督导中心为教职工建立教育、教学、进修、培训研究档案,做好各项研究资料、研究成果的整理与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积极向上级教育科研机构和有关部门选送优秀论文,及时登记、统计本校教职工发表、获奖、交流论文的情况。
第四章 院长与教育科研
第十五条 院长应树立现代教育观念,十分重视学院的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要把教科研工作列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并有明确的工作要求。院长要加强对学院科研管理部门的领导,切实保证机构人员、研究经费、场所等的落实。
第十六条 院长应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教育科研的重点课题进行研究。对一些重点课题,院长应亲自承担研究任务,与教师一起探索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的规律,为学校的教育改革与发展服务。院长还应创设良好的教科研氛围,支持教师开展教科研活动,支持教科研人员参加培训活动,对有教科研成果的教师给予鼓励。
第十七条 院长要把教科研工作及其成就列入对教职工的考核内容之中。对积极参加教科研和实验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未完成规定要求的教师,酌情扣除考核奖金。
第五章 教师与教育科研
第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正式在编的本校全体教职工。教职工肩负着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使命,应当在本职岗位上潜心研究,提高效益,由实践型、经验型、事务型向科研型转化。教育研究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研究范围包括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各个方面。
第十九条 教职工应努力学习教科研基本知识与方法,积极参加科研活动;联系教育教学工作和管理工作的实际,积极申报各级课题、撰写教育科研论文,积极吸收、推广优秀的教科研成果。
第二十条 教职工每年必须阅读一定量与自己业务、课题研究、教改实验等有关的教育理论著作。认真做好读书笔记,积极收集、摘录与教研科研有关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不同校内教师职务的教师,教育科研的要求如下:骨干及以上教师每学年承担县(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一项,或公开发表或县(市)级及以上论文获奖一篇。胜任及以下教师每学年在院级及以上交流论文、内刊发表、获奖论文一篇,或承担科研课题一个。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应努力成为科研型教师和教育科研带头人。科研型教师的基本条件是:
1. 热爱教科研工作,有较强的科研意识,教育思想端正,教育观念新颖;
2. 能正确地选准课题,所选的课题能在县(市)以上立项;
3. 有课题设计能力,能规范地写出课题实施方案;
4. 有科研课题的实施能力,能运用多种科研方法进行教育教学研究;
5. 能快速地吸收教育信息,并能联系实际及时运用先进的教育经验;
6. 能撰写有一定质量的研究文章,并获县(市)以上成果奖,或能在市(地)级以上报刊上公开发表。
第六章 课题申报与课题管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的课题由各教职工向学校及上级进行申报,或承担学校及上级下达的课题。
第二十四条 课题分为五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市)级、院级。各教职工原则上每一时期必须申报一项或承担一项课题,原则上不同时申报二项以上课题。
第二十五条 凡以本院名义申报或承担的上级教育科研课题必须经过科研督导中心、分管院长同意批准,由科研管理部门集中上报方能实施,否则学校不予承认。
第二十六条 院级课题申报、审批、立项每学年进行一次。重点课题视情况而定。
第二十七条 一旦申报课题获得立项,课题负责人必须按时完成课题研究工作;课题结束,必须提交结题报告和课题研究报告。
第二十八条 课题成果的推广应用,必须经学校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院《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在院长室。
2006年4月